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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知 识 宣 传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地位作其他法律的关系

    了解税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能使我们能更好地执行税法,有效地打击违反税法的犯罪行为。

    (一)税法的地位: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和重要组成部份。有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有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第一,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率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其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条件下,税收的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征税、依法治税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具体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单位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

    3、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费,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5、对个人取得从企业、单位按超标准计提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均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算公式:

本月应纳税所得总额=(本月工资总额+本月其它收入)-物价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教育附加费

    (2)、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款=(本月应纳税所得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852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总收入合计-扣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扣缴所得税款=实际应纳税款

实例:张三本月财政工资1248元,单位补贴186元,课时费500元,其他收入100元;扣住房公积金150元,医保20元,教育附加费20元,财政工资已扣个人所得税13元,本月应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248+186+500+100)-(852+150+20+20)=992元

992×10%-25-13=61.20元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副食品补贴(我区为52元)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4、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6、防洪保安费、教育附加税。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四、法律责任及征罚规定

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保证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在的作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2、《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二)对偷税的处理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为偷税的认定:

    (1)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而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代付税款的。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3)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

        以上为偷税行为。

    2、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欠缴税款的处理

    (1)《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有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偷税罪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但未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于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3)《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于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最新税收政策

    (一)政策性文件: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工资),可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该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税收最新动态

税务局关于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的通知:

从2005年6月1日-6月30日,由扣缴义务人先行自查,改正存在的问题(没缴和少缴),并在7月10日前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从轻处理。7月10日后税务机关下到单位检查,一经查出单位存在问题,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主要检查2003年元月-2005年3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涉及违法行为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指南:

扣缴义务人应重点自查是否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并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工资、薪金方面:

    1、对发放工资、薪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补贴、加班费等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交通、通信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通过有关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即未通过应付工资进行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发放给个人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是否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7、2005年元月1日起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正确计税,有否重复扣除费用,对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考勤奖、先进奖,是否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扣缴税款,是否错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8、单位代职工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0、对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的内退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税。

    1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2、对退休回聘的人员取得的工资是否按规定计税。

    1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4、对外引进人才支付给个人的安家费等是否并入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单位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是否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方面:

    1、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支付给个人咨询费、律师费、课酬、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董事费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是否按规定实行加成征收。

    3、支付个人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等特许权使用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租用个人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支付的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要特别注意,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